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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共同治理中应凸显“看得见的手”

在企业社会责任共同治理中,企业是社会责任管理的主体,因此企业必须发挥主体作用。但是,企业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展和运作的,政府、员工、消费者、投资者、媒体、行业协会、社区大众等利益相关群体,都是社会公共治理和企业外部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重要推动力量。


特别是,政府是“公器”,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维护主体,更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导者。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和实践的进程中,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一定要发挥、而且也可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世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外部压力尤其是来自政府与社会的大力推动,是企业能够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因。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并采取各种措施影响、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战略的推行和社会责任管理行动的实施,从而有效改善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绩效和社会责任表现水平。


加快完善法律法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3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而且特别提出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任务。


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前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绩效不高,社会责任行为表现水平不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们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缺失,也还非常不完善。因此,加快健全、完善国家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政府的当务之急。


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共同体和利益相关群体承担的一种义务,也是社会共同体与利益相关群体向企业主张的一种权利。法律规范在对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束和保障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律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譬如《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表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


其次,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议题进行了强行规范。如对未履行责任的企业的制裁作出了包括公共性的行政处罚、施以刑罚、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定。


再次,法律法规明确了国家给予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在税收、信贷、共同投资、经营特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法律制度中的许多程序设计,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创造了条件。如企业在履行维护员工权益方面的社会责任时,集体协商和民主参与制度成为管理层与基层员工对话和合作的重要形式。


显然,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绩效的提高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证。事实上,充分发挥法律的完善和规范作用,已经成为了政府推动企业开展社会责任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的一条重要“国际经验”。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国会和地方议会甚至已经将企业社会绩效的管理和规划上升为法律,很多的州议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使得企业管理者在制定企业战略时要考虑企业雇员的权益和社会的利益。美国还设置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来保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如股东提案制度和经营判断法则等。


所以说,要推动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响应,首要的任务就是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其规范效用,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考虑到利益相关者责任。


近年来,尽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事项作了详尽规定,然而,与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实际要求相比,我国的法律体系仍落后于企业的实践而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立法方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规范化,必须依靠多个法律部门共同确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的构建搭建一个法制平台。特别是,要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地方法规规章中,修改完善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


遵循国际惯例,从国家和当地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加强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逐步制定并完善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着力查处群众反映突出的企业违法问题,坚决清除和取缔严重违法的企业。


着力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新增债务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


近年来,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不可讳言的是,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还很严重,造成这一问题的一大原因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考评激励缺乏手段,同时对缺失社会责任企业的惩罚缺乏力度。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包括奖惩制度在内的外部治理机制,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能够因势而变、顺势而为。


首先,政府要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状况严格监管。比如,政府应当设置相关机构和采取措施,监管企业经营行为,保护企业雇员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在当今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背景下,政府应当加大劳动市场的监管,对于有严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企业必须严肃处理。再比如,政府应该制定更严格的环境质量、产品质量和食品质量标准,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加工、矿产开发、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的环境、产品、食品事件、事故的企业,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加大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促使企业不敢违法生产不能违纪经营。


其次,政府要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政策进行清理。例如,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法、银行信贷法仍然以纯粹经济利益的增减为评价基础。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在企业履行各项具体的社会责任中的激励与限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同时许多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制性收费和罚款项目,应当转化为特殊的税种征收,如环境税、资源税、社会保障税等等。而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不仅要通过修改所得税法和信贷法来进一步充实和扩大其享有税负减免和信贷优惠的实体权利,还要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来为企业享受这些权利提供程序上的方便。


再次,政府要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表现及时奖励。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有关评价、认证及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工程承包商等工作时,要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对履行社会责任表现优异的企业、企业家要予以适当的表彰奖励。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评选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荣誉市民候选人时,应当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作为一项重要指标。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评级、审核贷款、债券发行、上市公司监管等有关工作中充分考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投资。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有效建构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推动企业开展社会责任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特别是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并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第一,统一的思想认识和高度的责任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条件。近年来,尽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失信问题仍较突出。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商业欺诈、电信诈骗、逃骗偷税、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推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风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坚实基础。我们要以社会主义价值观宣贯为主线,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诚信观。要大力开展各种活动,宣传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引导积极的舆论,从诚信教育入手,以道德建设为辅助,最终达到建设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的目标。


第三,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要依托有关行业正在建设完善的“金税”“金关”“金质”等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同时建立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总之,要充分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同时各行业、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企业法人和社会个人能够从“善”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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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耀强,法学博士,资深企业文化专家,现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副主任。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带一路’建设中企业社会责任研究”[18BZX116]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杜娟

来源:《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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