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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配额拍卖规则的国外经验与中国模式对比分析

摘要:在“总量与交易”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中,配额拍卖是一种更有效率的排放权初始分配手段。排放权配额的拍卖属于同质多物品拍卖。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理论模型和实验结果的总结,认为统一价格的封闭拍卖是有助于实现排放权配额拍卖政策目标的拍卖模型。本文对我国现有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存在的拍卖规则进行了总结,认为其不仅符合这一选择方向,并且在诸多细节方面进行了非常有价值的尝试。本文基于上述研究对全国排放权交易体系中配额拍卖规则的设计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排放权配额、拍卖、制度研究、试点


碳配额拍卖规则的国外经验与中国模式对比分析(图1)

 

一、问题的提出:排放权配额拍卖的背景


 

在应该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排放权交易机制成为许多地区、国家、地方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1]排放权交易体系是一个人为创制、需要设计的市场。[2]从排放权交易体系设计的角度看,用排放权交易体系实现减排,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在交易发生之前的配额初始分配,第二是构造一个可以让排放权配额和许可进行交易的市场框架。[3]

 

从理论上说,按照科斯定理,无论采取何种分配方法,配额初始分配不会影响到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效率;但从实践角度讲,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配额初始分配方法对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公平和效率具有重要影响,也是排放权交易体系设计过程中,最具争议的话题。

 

排放权交易市场有两种基本的构造方式:即“总量-交易”模式和“基准线-信用”模式。在“基准线-信用”模式下,排放主体的配额实际是通过自身减排努力“挣”来的。因此配额分配的讨论语境,主要是“总量-交易”模式。目前全球范围内的25个排放权交易体系,其构造方式主要是“总量-交易”模式。[4]本文所讨论的配额分配,是在总量设定之后,将具有稀缺性的排放配额,从国家转移至符合条件的温室气体排放源的过程。

 

排放权配额获得即取得排放权,有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前者主要有依“祖父原则”(grandfathering)取得和依“标杆原则”(benchmarking)取得之分,后者有依固定价格取得和依拍卖取得之别。[5]

 

出于政治接受性、保持碳交易体系平稳过渡和防止碳泄露等原因,世界各国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初期基本上都选择免费分配方式,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逐步过渡到有偿分配。[6]配额免费分配会让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设计和运行产生若干难以难题。第一是政府必须事先制定免费分配的计算方法,为此一方面需要进行大量的前期研究和数据搜集,另一方面由于各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不一样,需要对不同企业的利益诉求进行协调。第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没有一套免费配额的计算方法是绝对完美的,尤其是在碳市场交易运行之后,企业可能增加节能减排的研发,导致配额相对超发,影响碳市场中的配额价格。第三是企业免费获得配额后,一方面可以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另一方面又可以出售配额获利,由此获得“意外之财”(windfall profit)。[7]在中国目前排放权交易体系设计中,由于许多行业,特别是电力行业的价格管制,将履行减排义务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的空间很小,但将免费获得的配额在市场上出售,仍然使企业有强大的经济动机,在与政府关于配额分配的博弈中,尽可能多获得配额。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配额的免费分配将会导致市场的扭曲。“由于免费分配导致的持续扭曲,对于现有的排放权交易体系而言,退出免费分配、转向配额拍卖十分重要”。[8]

 

排放权本质上是一种公共物品,对配额进行免费分配,无论是基于产出还是基于排放,都是缺乏效率且不够公平的。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进行分配,可以把配额分配给对其估价最高的主体,充分发挥配额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拍卖的收益可以用来资助应对气候变化的环保措施,减少相关具有扭曲效应的税收。[9]

 

我国自启动排放权交易试点以来,在初始配额分配方法上,一直进行不断探索。实际使用的方法除拍卖外,包括了祖父法和标杆法的各种变型,总共达到9种,其中有6种免费分配方法体现了动态调整的“更新原则”。[10]这种动态调整的思路,体现了尽可能纠正免费分配所带来的市场扭曲的努力。但即便是进行动态调整,也不能完全消除免费分配带来的扭曲。[11]只有拍卖才能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使减排成本完全内部化。

 

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10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权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比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排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因此,尽管目前来看,在我国排放权配额分配中拍卖的比例过低,[12]但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配额拍卖有望更为活跃,规模更大。研究配额拍卖的规则设计,具有切近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排放权配额拍卖设计的理论模型和文献结论


 

1.拍卖与拍卖设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这的买卖方式。”[13]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拍卖是集体决定资源价格和资源配置的市场组织方式,从法学角度看,拍卖是一种竞争性的缔约方式。

 

拍卖既是一种市场机制,也是一种政策工具。对于政府而言,拍卖的额外吸引之处在于,作为一种分配公共资源的政策工具,在拍卖中,政府无须知道待分配资源的价值和成本,降低了政府的决策难度。拍卖中使用的标准更为客观,过程更为透明,因此比其他公共资源的分配方法更具有合法性。通过拍卖规则的设计,将政府的政策目标体现在拍卖价格中,就可以使拍卖结果体现公共政策的要求。[14]

 

通常,对市场机制的分析着眼于供给和需求,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均衡价格。在一般的买卖市场上,买卖双方被视为是“价格的接受者”。但是在拍卖中,上述假设是不成立的。拍卖中的参与方往往是一小群买家和卖家,并且存在信息不完全的问题,由此产生博弈论意义上的“策略行为”,因为拍卖参与者的行为,会最终影响价格的形成。因此拍卖市场的运行不是基于“看不见的手”的概念,而是基于明确的市场规则设计。当拍卖中竞争达不到完全竞争的水平时,竞争机制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拍卖规则的审慎设计。特殊的市场条件和拍卖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都可能影响拍卖机制的效能与效率。[15]

 

从拍卖设计的角度看,“拍卖就是通过特定的规则集,根据参与者对某特定资源的投标值,决定该资源的价格资源的分配方式。拍卖中最重要的就是拍卖规则,这些规则必须能够清晰地回答下述问题:是不是投标最高的人就可以得到拍卖品?如果不一定,那么投标必须满足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各个投标者是否可以看到其他投标者的投标?获胜者应该支付的价格如何确定?是不是每个参与拍卖的投标者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等等。”[16]拍卖规则的选择或构造,就是拍卖设计的核心。

 

2.排放权配额拍卖设计的标准

 

根据对EU ETS的研究,好的排放权配额拍卖设计或规则选择应满足两个一般标准:首先,这种机制设计必须能够支持配额市场的运作效率;其次,它必须公平。如果不能满足这两个一般标准,则无法实现排放权交易的目标。

 

就效率标准而言,排放权配额拍卖应当体现以下特征,包括:

 

促进价格发现,即市场将出清价格定在边际减排成本附近的能力;

 

改进配额市场的流动性,通过促进价格发现和减低市场参与者风险,提高市场流动性;

避免配额市场价格波动;

避免扰动其他市场,例如电力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

避免合谋和市场操纵;

减低参与拍卖的实际成本,以此增加参与拍卖的人数;

鼓励投标者按其真实估价出价,使那些对配额估值最高的人胜出。

 

就公平标准而言,具体体现为:

 

拍卖向较大范围内的参与者开放;

拍卖规则和胜出者的确定是透明的;

对大、中、小竞价者公平对待。[17]

 

3.适用于排放权配额的拍卖方式选择

 

拍卖可以用于买卖或交易独特的单件物品(如艺术品)、不同的多件物品(如通信频段使用权)和多件同质物品(如大宗花卉、电力等)。[18]排放权配额除了发放的年份以外,并无其他不同。配额发放后,可以在该年使用,或在允许储存的情况下用于将来的年份。这些配额都可能在一次拍卖中售出。因此排放权配额拍卖属于同质多物品拍卖。[19]

 

在单件物品的拍卖中,交易的逻辑是将物品卖给出价最高的唯一竞价者。在多件物品的拍卖中,要将多件物品分配给出价较高的部分竞价者。其交易逻辑是将不同竞价者的需求曲线叠加,根据拟分配的公共物品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拍卖规则,最终形成市场出清价格。报价在出清价格以上的竞价者,都会获得相应数量的拍卖物品,即成为拍卖的胜出者。

 

在同质多物品拍卖中,常见的拍卖方式有四种。这些拍卖方式通常按照两个方面的特征进行划分:第一,拍卖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或“封闭的”,即是否允许多轮出价。允许多轮出价为“动态”拍卖;不允许为“封闭”拍卖或“静态”拍卖。动态拍卖的特点,在于允许竞价者根据其他竞价者的出价,调整自己的下一轮出价,直至最终完成市场出清。反之,静态拍卖则只有一次出价。也因为这个原因,在静态拍卖中,某一竞标者的出价需须让其他竞标者知道,密封提交即可,所以称为“封闭拍卖”。第二,拍卖成交价的确定。即竞价的胜出者是按自己的报价结算还是按他们胜出时市场的出清价格结算。按自己报价结算,被称为“歧视价格”。因为各个竞价者的结算价格不同,所以称为“歧视”。按出清价格结算,被称为“统一价格”。出清价格一般是拍卖胜出者的最低报价或拍卖失败者的最高报价。将上述2×2维度的划分组合起来,得到四种拍卖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多轮出价的拍卖中,由于出价的方式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区分向上喊价的英式拍卖和向下喊价的荷兰式拍卖。)[20]

 

表1:多物品拍卖的拍卖方式 [21]

 

   

竞价方式

成交价格

 

动态

静态

 

按报价结算

荷兰郁金香

悉尼鱼市场

美国二氧化硫

美国政府债券(1992年前)

墨西哥财政部(1990年前)

统一价格结算

弗吉尼亚氮氧化物

RGGI 碳配额

美国政府债券(1992年后)

墨西财政部(1990年后)

 

 

(1)关于排放方式选择的理论分析

 

杜克大学的Giuseppe Lopomo等集中研究了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三种拍卖方式:即按报价结算的封闭拍卖、统一价格结算的封闭拍卖和统一价格结算的且向上喊价的动态拍卖。[22]在进行实证研究以后,Giuseppe Lopomo根据当时的文献成果,回答了排放权配额拍卖模式的两个基本问题:第一,是选择按报价结算还是按统一价格结算?第二,是选择动态拍卖还是静态拍卖?

 

关于第一个问题,Giuseppe Lopomo等认为,在排放权配额拍卖中,按报价结算可能并非最好的结算方法。假定所有排放主体都知晓自己的减排成本,但由于各种干扰信息的存在,无法获知其他排放主体的减排成本,故无法知道自己的减排成本在全社会处于何种水平。如果排放主体认为全社会总体减排成本较高,则会在拍卖中出高价,因为他们相信由于自己的减排成本较低,可以选择自行减排,而将配额卖给减排成本更高的其他排放主体,从中获得更大收益。因此,高估了其他人排放水平的排放主体会在拍卖中出价过高,由此导致支付过高的经济成本,从全社会角度看是无效率的。与此相反,在统一价格拍卖中,每个人都知道最终的结算价格是市场出清价格,与自己报价无关,因此首选策略是按真实意愿报价。在按报价结算的拍卖中,竞价者的最优策略是使自己的报价略高于最终的出清价格,所以按报价结算的拍卖最终会演变为一场猜测最终市场出清价格的竞赛,使报价偏离自己的减排成本;而统一价格结算会鼓励竞价者按实际减排成本报价。由此自然可以推知,在价格发现方面,按报价结算的拍卖不及按统一价格结算。价格发现之所以是评判拍卖机制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因为排放权配额的价格对于政府制定长期气候政策和企业的长期投资决策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信息。另外,按报价结算的拍卖涉及推测市场出清价格的信息成本问题,大企业支付能力更强,因此这种拍卖方式不利于小企业。综合上述理由,应选择统一价格结算的拍卖方式。

 

关于第二个问题,Giuseppe Lopomo等人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经济学家们缺少共识。封闭拍卖规则简单,并且竞价者易于做出报价决策,即按照真实意愿。从便于竞价者理解和易于组织拍卖的角度来说,封闭拍卖具有优势。因为较低的交易成本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参加者,保证拍卖的竞争性和公平性。而动态拍卖在规则上更为复杂,例如需要设计规则防止竞价者的最后时刻突然出价行为。换言之,动态拍卖交易成本更高。无论对组织者还是参加者,均是如此。但是从价格发现的能力和为排放主体提供更多的灵活性方面,动态拍卖更胜一筹。[23]

 

欧盟为在EU ETS中扩大拍卖的适用范围,就排放权配额拍卖问题于2009年发布了相关技术咨询报告,也对上述两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就采用动态拍卖还是静态拍卖,亦即一轮报价还是很多轮报价的问题,欧盟报告认为,动态拍卖在价格发现上成效更好。但是,如果二级市场运作良好的话,价格发现功能就不必成为排放权配额拍卖的首要考虑因素。因为价格发现的功能将主要由二级市场承担。并且动态拍卖无论对拍卖者还是竞价者而言,执行起来都更为复杂,管理成本更高。比起动态拍卖,静态拍卖或封闭拍卖由于对于竞价者而言没有重复和价格和数量信号出现,因此可以起到约束合谋行为的作用,这一点在参加拍卖的竞价者人数少或竞争性不足时尤为重要。基于这些理由,应选择只有一轮报价的封闭拍卖。

 

在解决了这个问题后,再考虑是按报价结算(歧视价格)还是按统一价格结算(即按照由被接受的最低出价确定的出清价格结算)。在这个问题上,拍卖理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排序。按报价结算可能会产生更高的拍卖收入,但是按照报价结算的情况下,竞价者担心自己出价过高,因此有时会采取较为谨慎的出价策略,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将降低拍卖收入,减少由按报价结算带来的好处。根据前面的理解,按照报价结算要求竞价人了解市场价格及未来走向,避免报价过高。在二级市场比较发达的情况下,这个问题较为容易解决,特别是对信息搜集能力和支付能力更强的大企业而言。对于小企业而言,其参与二级市场的交易较少,因此对这种信息的掌握不足。故小企业对这样的拍卖更多采取回避态度。此外,使用按报价结算的拍卖有利于限制囤积行为,因为要多中标,就要报高价,因此建仓成本高。与此相比,统一价格拍卖在可以报出高价而最终按出清价格结算,因此囤积的建仓成本低,需要制定规则限制最大购买量,由此事前和事后又需要付出更高的监督成本。[24]

 

(2)关于拍卖方式选择的实验验证

 

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系的Ali Hortaçsu指出,在威廉·维克里(William Vickrey)的重要研究之后,[25]我们使用模型把握真实世界的拍卖行为的能力在快速增长。但在多物品拍卖中,模型推演和实际结果之间有时仍然有较大差距。通过实验进行经验研究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路径。[26]

 

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是美国亚国家级的排放权交易体系,由九个美国东北部和中大西洋区域的州联合组成,集中于电力行业。在全球现有的各排放权交易体系中,RGGI以绝大多种配额均通过拍卖分配而著称。

 

在启动排放权配额拍卖前,RGGI对拍卖规则的设计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且采用了先实验检验、再进行文献综述的两阶段研究法。在最终报告中,RGGI就排放权配额拍卖方式的选择给出了如下推荐意见:

 

首先,RGGI推荐使用统一价格结算拍卖。RGGI认为统一价格拍卖有诸多优势,值得推荐,包括简易性,相对透明,以及确保竞价者购买实际所需的配额。在RGGI进行的价格发现实验中,这种拍卖设计表现也很好。

 

其次,RGGI推荐使用一轮报价的封闭拍卖。相关文献表明,动态拍卖更容易导致合谋行为。尽管有文献提倡使用连续多轮拍卖,但RGGI的实验表明,动态拍卖在价格发现方面表现得并没有那么好,并且容易导致合谋。[27]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刘文杰在其导师指导下对火电厂排污权拍卖进行了实验研究。由于火电厂的排污权与温室气体排放权在拍卖属性上高度类似,因此其研究具有参考价值。该研究共有168名被试者参加,分为基准组、实验组一和实验组二。在实验条件设置上,由被试者模拟火电厂商,并且根据燃料结构进一步分为对配额需求较高的用户和对配额较低的用户。在基准组和实验组二当中,均为高用户多,低用户少;在实验组一当中,高用户数量等于低用户数量;实验组二另外引入了现货市场。三个组分别对四种拍卖类型均进行了实验。该实验选取成交价格、拍卖效率、买方收益、卖方收益四个指标对拍卖类型进行评价。实验结果显示,在三个组中,统一价格的封闭拍卖均为最优的拍卖类型。[28]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实验使用的是简单的假设,如果引入更为复杂的假设,则研究结论会发生变化。[29]

 

综合上述讨论,可以认为,在多物品拍卖方式的选择上,没有哪一种拍卖方式是完美的。Giuseppe Lopomo等人在选择结算价格上认为应按照统一价格拍卖,在是否允许多轮出价上则不确定。欧盟的咨询报告认为应选择静态拍卖,在选择结算价格方式上没有确定结论。

 

RGGI和中国研究者但是在排放权配额拍卖的语境下,通过模式实验倾向于选择统一价格的封闭拍卖。由于笔者未能穷尽本领域相关文献,因此对上述研究结论,应持谨慎的参考态度。

 

前已指出,评价排放权配额拍卖涉及政府收入、价格发现能力、交易成本、防范市场势力、公平等因素。笔者认为,在RGGI的研究报告中,对于选择统一价格的封闭拍卖给出了非常直接的理由,值得借鉴。特别是在中国排放权拍卖设计的起始阶段,可以选择这种拍卖方式,这种拍卖方式有利于鼓励真诚出价、防止共谋行为和市场扭曲,同时具有简约透明的有点,能够更有利于市场公平特别促进中国小企业的参与。

   

三、中国排放权交易试点拍卖规则的实证研究


1.我国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关于有偿分配的一般规定

 

我国排放权各试点地区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文件,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现状及发展趋势、约束性降耗和减排指标等因素,确定了本地配额总量控制目标、纳入强制性配额管理的企业或单位名录以及配额分配方案。在配额分配的方式上,各试点地区毫无悬念地都选择了高比例免费分配配额。[30]

 

从制度上考察,我国各试点地区关于排放权配额有偿分配相关规定如下:

 

表2:我国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关于排放权配额拍卖的有关规定 [31]

 

试点地区

相关文件中是否提及有偿分配

是否提及拍卖

是否规定拍卖细则

北京

未提及有偿分配。在《北京市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中提及,“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调整及市场调节。”

《北京市碳排放权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有专章规定拍卖。

《北京市碳排放权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有规定

天津

《天津市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配额总量,制定配额分配方案。

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仅在交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稳定市场价格使用,具体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因有偿发放配额而获得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工作。”

同前

上海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以及工作部署,采取免费或者有偿的方式,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向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分配配额。”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及“试点期间,碳排放初始配额实行免费发放。适时推行拍卖等有偿方式。”后来倾向于“有偿竞价”的提法。

湖北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政府预留配额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其中,用于价格发现的不超过政府预留配额的30%。

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未出现。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使用“竞价转让”的提法。

重庆

未提及

未提及

广东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并逐步降低免费配额比例。”

广东省发改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制定本省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经省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应包括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名单,年度配额总量,免费配额与有偿配额比例,配额分配原则、方法与程序,有偿配额竞价发放数量、发放平台与发放规则等。”第十一条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依据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组织有偿配额竞价发放。控排企业可自愿到有偿配额竞价发放平台(以下简称竞价平台)购买有偿配额。新建项目企业在转为控排企业管理前,须按第四章规定购买足额的有偿配额。配额有偿发放所取得的收益,应专项用于促进减碳工作以及相关能力建设。”在历年的《配额分配方案中》规定了“有偿发放”和“竞价”。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中未提及。《深圳市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 配额分配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进行。无偿分配的配额包括预分配配额、新进入者储备配额和调整分配的配额。有偿分配的配额可以采用拍卖或者固定价格的方式出售。”

同前

 

 

综上,七个排放权交易试点中,除重庆外,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有偿分配均作了规定。在有偿分配的具体方式上,用词不一,有“有偿竞价”、“公开竞价”、“拍卖”等多种提法。在七个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大多数保留了有偿分配的可能性,并且有偿分配的主要含义是指拍卖,但是在拍卖的具体规则上,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目前制度关注的重点,仍然在于免费分配上。

 

2.我国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拍卖的实践

 

根据公开资料,在七个排放权交易试点中,上海、湖北、广东、深圳有配额拍卖的实践。

 

表3:我国排放权交易试点拍卖情况总结 [32]

 

试点地区

拍卖时间

平均成交价(元/吨CO2

成交量(吨CO2

北京

   

天津

   

上海

2014-06-30

48

7220

2017-06-30

38.77

41855

2018-07-31

41.54

305327

湖北

2014-03-31

20

200000

重庆

   

广东

2013-12-16

60

3000000

2014-01-06

60

3892761

2014-02-28

60

1130557

2014-04-03&2014-04-17&2014-05-05

60

528884+679471+528796

2014-06-25

60

1362870

2014-09-26

26

2000000

2014-12-22

30

701442

2015-03-27

35

422461

2015-06-10

40

314643

2015-09-21

16.1

300000

2015-12-21

15

300000

2016-03-29

12.9

500000

2016-06-08

不成交(申报量少于计划发行总量)

 

2016-09-21

9.88

500000

2017-01-04

15

500000

2017-03-27

16.5

500000

2017-06-05

不成交(申报量少于计划发放总量)

 

深圳

2014-06-06

35.43

74974

 

 

从上述总结中可以看出,拍卖最为活跃、最为常态化的是广东,其次为上海。湖北和深圳迄今只有一次拍卖。考虑到用拍卖分配排放权配额这种公共资源是一种新的制度,无论是拍卖的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需要在实践这种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学习试错,总结经验,因此广东和上海的实践经验,最具有参考价值。

 

3.我国排放权交易拍卖相关运行规则

 

在7个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北京的具体拍卖规则规定在《北京市碳排放权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中。但北京目前无拍卖的具体实践。在有拍卖具体实践的4个试点中,排放权配额拍卖的具体规则规定在拍卖公告中。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4:我国拍卖权交易试点中关于拍卖运行规则的具体规定 [33]

试点地区

相关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具体规定

北京

《北京市碳排放权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4-06-10

1.本市配额拍卖采取单轮封闭竞买的形式。每个竞买人可提交多份竞买书,每份竞买书均应注明竞买配额的数量及竞买价格等内容。竞买数量应为100吨配额的整数倍,竞买价格应为0.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每份竞买书只能注明一个竞买价格。

2. 每次拍卖前,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市场情况设定保留价格。竞买人提交的竞买价格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否则竞买书无效。

3.每次拍卖中,单个履约单位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拍卖总量的15%,单个非履约单位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拍卖总量的5%。

4.本市配额拍卖采用统一价格结算。按竞买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所有竞买书的竞买数量进行累加,累计数量达到拍卖数量时的最低竞买价格为结算价格。

5.所有买受人按照竞买价格由高到低的优先顺序获得配额。当所有买受人累计竞买数量大于拍卖数量时,竞买价格等于结算价格的竞买人在该价格下可获得的配额数量,为剩余配额数量与其在该价格的竞买数量占该价格总竞买数量比例的乘积,并向下取整。

上海

《关于组织开展2016履约年度上海市碳排放权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通知》

2017-06-17

1.此次所竞买的配额只能用于竞买人本单位2016年度履约清缴,不能用于市场交易。

2.竞买底价为上海碳排放配额(SHEA)在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所有交易日挂牌交易的市场加权平均价的1.2倍,且不高于42元/吨。具体竞买底价将由上海环交所于6月29日收市后公布。

3.在规定竞价申报时间内,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可进行买入申报。申报价格不低于竞买底价时,申报有效。

4.竞价申报结束,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有效申报进行排序,以发放总量内最低申报价作为竞买统一价成交。(1)竞价申报时间结束后,系统按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所有有效申报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于价格相同的申报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排序(2)根据排列结果,以发放总量内最低的申报价作为竞买统一价,并按照排列顺序根据竞买人的申报数量逐一成交。(3)当竞买申报量小于或等于发放总量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竞买人申报数量成交;当竞买申报量大于发放总量时,排列末位的可成交申报,按实际可竞得数量成交。

 

《关于组织开展2017履约年度上海市碳排放权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通知》

2018-07-17

同上

湖北

《湖北省2014第一次碳排放权配额竞价转让公告》

2014-03-24

1.竞买底价为每吨20元人民币。

2.根据《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市场参与人续以不低于基价的价格进行报价竞买。在竞价时间内,交易系统将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进行成交,直至配额全部转让。

广东

《2013年度广东省排放配额有偿发放公告》

2013-12-09

1.竞买底价为每吨60元人民币。

2.竞买量:(1)控排企业:2013年度配额总量的3%或以上;(2)新建项目企业:建成后预计年度碳排放总量的3%。

3.采取统一价成交方式。发放时间结束时交易系统将所有竞价申报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排序,价格相同的申报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排序。当申报总量不大于发放总量时,所有的申报按照竞买底价作为竞买统一价,按申报总量成交;当申报总量大于发放总量时,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依发放总量内的最低申报价作为竞买统一价,按发放总量成交。

 

《2013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二次)公告》

2013-12-24

同上

 

《2013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三次)公告》

2014-02-20

同上

 

《2013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四次)公告》

2014-03-26

1.本次发放有偿配额总量为360万吨。4月17日的发放量根据4月3日发放后剩余的配额量确定,5月5日的发放量根据4月17日发放后剩余的配额量确定。具体数量另行通知。

2.发放时间:2014年4月3日9:30-11:30,13:30-15:30;2014年4月17日9:30-11:30,13:30-15:30;2014年5月5日9:30-11:30,13:30-15:30。

3.其他同上。

 

《2013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有偿发放(第五次)公告》

2014-06-16

1.竞买人资格

未购买或未足额购买2013年度有偿配额以及进行了配额调整的控排企业。

2.竞买量

控排企业2013年度配额总量的3%,及配额调整部分的3%。

3.成交方式同上。

 

《2014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一次)》公告

2014-09-18

1.竞买底价为每吨25元人民币。

2.竞买量: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不限制单次竞买量及总竞买量,其他机构及组织单次竞买量(单笔申报)不得低于5000吨。

3.成交方式同上。

 

《2014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二次)》公告

2014-12-15

1.竞买底价为每吨30元人民币。

2.竞买量、成交方式等同上。

 

《2014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三次)公告》

2015-03-18

1.竞买底价为每吨35元人民币。

2.其他同上。

 

《2014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四次)公告》

2015-06-02

1.竞买底价为每吨40元人民币。

2.其他同上。

 

《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

2015-09-08

1.配额有偿发放数量:2015年度配额有偿方法的数量为200万吨,分四期竞价发放。每期有偿发放的数量将另行公告。当期未能成功发放的有偿配额,省发展改革委将收回,原则上不再投放市场。

2.原则上在2015年9月、12月和2016年3月、6月下旬安排一期有偿发放。具体日期由广碳所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3.竞买人资格:包括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和投资机构。

4.申报数量和价格:竞价人单笔申报价格不设限制。竞价人单笔申报量不得低于1000吨,在竞价时间截止前可多笔申报,但每笔申报通过系统提交后均不可撤销。单个竞价人的累计申报量不得超过当次发行总量的50%。

5.政策保留价:2015年度配额有偿发放将设置政策保留价,作为竞价的最低有效价格。政策保留价按照竞价公告日的前三个自然月广东碳市场配额挂牌点选或挂牌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80%计算。

6.竞价成交方式:竞价成交采取统一成交价的方式,并要求量价满足相关条件方可成交,具体如下:(1)竞价时间结束后,交易系统自动将所有竞价人申报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先后排序,申报价相同的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先后排序。(2)当申报价高于政策保留价的申报总量小于当期发放总量时,所有申报均不成交。(3)当申报价高于政策保留价的申报总量大于或等于当期发放总量时,按照申报排序先后成交,并以成交的最后一笔申报价作为统一成交价。

 

《2015年度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第一次)公告》

2015-09-10

1.本此发行对申报价格不设限制。根据《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本此政策保留价为12.84元/吨,作为竞价最低有效价格。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2015年度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第二次)公告》

2015-12-10

1.政策保留价12.8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2015年度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第三次)公告》

2016-03-18

1.政策保留价12.69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2015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四次)公告》

2016-05-30

1.政策保留价12.27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2016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一次)公告》

2016-09-09

1.政策保留价9.37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2016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二次)》

2016-12-21

1.政策保留价为11.27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2016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三次)公告》

2017-03-15

1.政策保留价为16.09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2016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四次)公告》

2017-05-24

1.政策保留价为15.15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深圳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拍卖公告(第001号)》

2014-05-20

1.拍卖底价为每吨35.43元人民币(以截止5月27日的市场平均价格的一半为准)。

2.拍卖申报:投标人在拍卖时间内只能进行一次拍卖申报,一次申报可提交3组报价,3组报价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允许的最大申报数量。申报一经提交不可撤销。

3.中标原则:(1)有效申报数量高于或等于拍卖数量时,按有效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序,以全部拍卖数量募满为止时的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2)申报价格等于最后中标价格的投标人有多个,且该价格申报数量超出配额剩余匹配数量时,以该价格各投标人申报数量占各投标人申报总数量的比例乘以配额剩余数量分配,按最后中标价格成交;(3)有效申报数量低于拍卖数量时,以所有有效申报中的最低申报价格成交。申报价格高于拍卖底价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4.最大拍卖量:参加拍卖的投标人的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其2013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与2013年度实际确认配额之间差值的15%。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分析与评价

 

(1)在核心拍卖方式的选择上,在有拍卖规定及拍卖实践的五家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均选择了统一价格的封闭拍卖方式,这与本文通过对理论模型和实验结果的综述中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拍卖规则中,均对这种方式下的成交规则,也即拍卖的组织方法和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做出了解释。其拍卖交易规则的内核均为:在设立拍卖底价的基础上组织一轮集中封闭报价,在底价之上的报价均为有效出价,按报价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哪些竞价者胜出、获得其所申报数量的配额,一直到配额售完为止,此时最低一个报价,如果仍在拍卖底价之上,即为有效的市场出清价格,所有胜出的竞买者,均按此价格而非竞价中的报价结算。

 

湖北的拍卖规则,从其文字表述看,类似一种连续竞价制度,与狭义拍卖所代表的集中竞价制度有所区别。从我国证券市场设计运行的经验来看,集中竞价在价格发现方面表现更好,而连续竞价具备价格形成功能,但更注重交易效率,其是否能实现《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价格发现”目的,从规则设计的角度来讲,是值得慎重考虑的。

 

(2)当有效竞买数量小于预定拍卖数量时,北京、上海和深圳认定拍卖有效,按实际竞买数量成交。湖北拍卖规则的精神与此类似。而广东的规则在这个问题上先后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在2015年9月8日前,亦即《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公布之前,这样的竞买有效。而在该《方案》发布之后,此类竞买无效,因此产生了2016年6月和2017年6月两次拍卖不成交的情形。笔者认为,有效竞买数量小于预定拍卖数量时拍卖是否有效的处理,主要出于以下权衡:如果以鼓励交易、活跃市场、筹集收入为优先考虑事项,且拍卖间隔期较长,宜将此类拍卖认定为有效,按实际竞买数量成交;而如果要保证配额的稀缺性、避免市场参与主体误解市场信号、且拍卖间隔期较短的话,宜将此类拍卖认定为无效。

 

(3)排放权配额拍卖的原初含义,是配额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的二分法,换言之是在初级市场的语境下讨论的。但是,由于拍卖具有向市场输入流动性的功能,因此也可以将拍卖用于调控排放权二级市场。

 

从这个角度来看,北京的规则设计,兼容了拍卖的两种功能,明确区分了“配额调整”和“市场调控”,并且在《碳排放权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中规定,“本市配额拍卖分为定期拍卖和临时拍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流程要求进行。定期拍卖的时间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并公布,不受配额市场价格约束。配额的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150元/吨时,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临时拍卖。”

 

上海的配额拍卖中,明确限制竞买的配额只能用于竞买人本单位年度履约清缴,不能用于市场交易,因此将拍卖的功能限定在初级市场,即拍卖是用来协助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的;而广东在2014年以后,允许投资机构参与竞价,并且不限制拍卖后配额的用途,因此活跃二级市场的意图更为明显。

 

顺便提及,通过拍卖调控市场,要和回购联系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北京的《碳排放权公开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中除拍卖外,规定了发改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回购配额的程序,形成了完整的、供需双向的市场调控路径。广东的回购则发生在交易所会员之间,局限于二级市场,更多体现的是融资和避险的功能,而非市场调控的功能。

 

(4)广东的拍卖规则前后经历了较为显著的变化。例如,第一年所有控排企业都是被要求必须参与拍卖,而且只有拍卖了3%的配额后,免费发放的97%的配额才会被激活生效。而从第二年开始只有新建企业才被要求必须参与拍卖才能激活免费配额,对一般控排企业在免费发放(电力行业企业95%,其它行业企业97%)的基础上,可以自愿的方式参与拍卖。[34]又如拍卖底价的设置。第一阶段,2013年采用了强制购买政策,快速建立价格信号。受到60元/吨CO2竞价底价的引导,全年度二级市场配额价格大部分时间维持在50—70元/吨CO2的波动区间。第二阶段,2014年对竞价机制进行了管制放松,建立了配额回收机制,引入机构投资者,采用阶梯上升底价,提高电力企业购买比例。第三阶段,2015年配额有偿发放不设底价,采取政策保留价,通过采用竞价公告日的前三个自然月广东碳市场配额挂牌点选交易加权平均成交价的80%作为2015度首次竞价的最低有效价格。 [35]再如在2014年4月的拍卖中,360万吨配额分三次拍卖,前一次未售出的配额结转下次,形成一种序贯拍卖。而在2015履约年度,则明确当期未能成功发放的有偿配额,省发展改革委将收回,原则上不再投放市场,从而使连续两次拍卖之间,购买者竞买数量和竞买报价相互干扰、相互影响的概率大大下降了。可以说,广东不仅是排放权配额拍卖最为活跃的试点,而且根据拍卖的效果和不同时期的市场形势,不停对规则进行微调,对不同方案进行尝试,为排放权配额拍卖的规则设计,贡献了非常宝贵的实践经验。

 

(5)在排放权配额拍卖中,设置底价有助于降低价格风险,并减少共谋的可能。[36]五个试点都规定拍卖应有底价。底价的设定方式有主观和客观之分。湖北和2013-14年的广东,底价是排放权交易主管机关主观决定的。上海、后期的广东以及深圳,底价是根据市场行情设定的,体现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互动,是一种客观设定底价的方法。在北京的规则中,用于配额调整的拍卖其底价不受市场行情约束,而用于市场调控的拍卖则根据市场行情设定底价,体现了用于初期市场的配额拍卖底价主观设定、用于市场调控的配额拍卖底价客观设定的思路,是两种设定底价方式的结合使用,既保留了灵活供给配额的政策空间、又限制了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余地,值得在未来的全国市场规则设计中吸收采纳。

 

(6)如前所述,统一价格拍卖容易产生囤积行为,因此对最大交易量要有所限制。北京、广东、深圳的拍卖规则中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上海则通过限制拍卖所得配额的用途对此进行了间接限制。未来在全国市场拍卖的规则设计中,应当对此予以体现。具体的最大交易量的限制方法,可以根据市场形势、市场结构、交易主体特征等具体设计。

 

(7)在5个试点中,规定拍卖规则的相关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均不具有正式法律渊源地位。北京的《碳排放权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由发改委和金融工作局联合发布。《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经过广东省发改委批复,因此其中包含的拍卖规则也具有部门工作文件的地位。而湖北、上海和深圳的拍卖规则,直接由交易所在拍卖公告中规定。其效力层级更低。效力层级低能与拍卖规则具有较强技术性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调整这两个突出特点相协调,降低制度试错和学习成本。但在拍卖规则效力层级较低的情况下,事后发生纠纷,可能会一并引发对拍卖规则性质及效力的质疑,不利于拍卖主体产生稳定的市场预期。建议未来的全国市场规则设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不低于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统一的排放权配额拍卖规则,构架配额初期市场有偿分配的基本交易框架。


四、结论

 

1.实践中的拍卖机制千变万化,但最核心的内容是决定配置结果和市场出清价格的规则。这些规则影响到竞价人的报价激励性,从而影响到交易条件与效率。[37]综合本文的研究结果,笔者建议,未来全国性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拍卖规则设计,在拍卖模式上,应选择统一价格的封闭拍卖。这不仅是因为通过理论模型推演、实验验证和试点选择,我们认为其有助于实现排放权配额拍卖的各种政策目标,还因为这种模式具有规则上的简约性。

 

由于排放权配额的高度同质性,因此规则设计可以相对简单。简单的规则有助于增加拍卖的参与和竞争,从而防范市场滥用行为。[38]同时简单的规则也易于降低控管企业及交易所的管理成本。

 

另外,从全球范围内看,占全球市场碳市场大部分份额的排放权交易体系在拍卖上都选择了统一价格的封闭拍卖,包括EU ETS、美国加州排放权交易体系和RGGI。[39]这也是我们在未来选择全国统一的拍卖规则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2.“地方碳交易试点的作用是建立碳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的相关能力和意识,对碳交易政策实施体系等各方面要素进行全面考察和检验,试出对与错,为国家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提供借鉴”。[40]从排放权配额拍卖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排放权交易试点不仅是快速的学习者,而且是及时的总结者。尽管各试点发展不均衡,但是综合各试点经验产生的整体结论,能够为全国排放权配额拍卖规则的设计提供参考借鉴。

 

通过比较试点地区的规则设计和交易实践,笔者认为,北京的规则设计在考虑相关因素上最为完善,区分了初级市场拍卖和次级市场拍卖、相应建立了不同的底价设置方法、建立了拍卖与回购相结合的完整调控路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的规则设计中,允许竞买人可以提交多分份竞买书,每份竞买书的竞买价格可以不同。[41]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这体现了竞买参与者对于第1份、第2份乃至第N份配额的估值不同,存在边际效用递减的情形;但是从拍卖设计的角度讲,在特定情况下,竞买者可以刻意降低后面份额的出价,拉低整个市场的出清价格,增加自己的收益。这种出价方法的设计是单一价格封闭拍卖的一种特例,一定程度上会偏离单一价格拍卖鼓励真诚出价的策略,其优劣和成效有待于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42]

 

广东是排放权配额拍卖实践最频繁、规则变动也最频繁的试点地区。广东的拍卖中,先后尝试了强制与自愿、主观底价设置与客观底价设置、竞买数量少于发售数量的拍卖有效还是无效、最大竞买量限制从相对比例限制转向绝对数额限制等不同的规则。另外,在2015年以后,广东也允许前述北京规则中提到的,同一竞买人在一次竞买中可以有多份不同报价的做法,并且没有限制可以有多少份不同的报价。因此广东可以提供在这种修正的单一价格封闭拍卖下,竞买者出价行为的特点及拍卖整体效率的经验。

 

未来全国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拍卖规则的设计,应特别注意北京规则和广东经验的结合。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电力行业)》的安排,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分三期逐步推进,分别为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和深化完善期。[43]目前已经经过为期一年的基础建设期,进入为期一年的模拟运行期。笔者建议在模拟运行期,根据北京规则和广东经验,兼采其他试点经验,试拟全国配额拍卖规则,一并进行模拟考察,实现“全面检验市场各要素环节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的模拟目标。

 

3.排放权配合拍卖规则的设计的核心是拍卖模式的选择。但鉴于每种拍卖模式均有一定的缺点,有些问题要留给拍卖的监督规则去解决,包括对市场势力的限制、对合谋行为的防范、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主管机关监督权力和程序的设定等。监督规则的设计也是配额拍卖规则设计的一部分。由于我国目前排放权配额拍卖仅在起步阶段,拍卖规模和拍卖次数有限,因此对监督规则的设计,尚缺乏整体的考虑。未来在出台全国性的排放权配额拍卖办法时,可以考虑先集中解决交易规则的问题,然后根据国内实践经验和国际经验,[44]制定配额拍卖的监督规则。

 

排放权配额拍卖规则设计除了核心的拍卖模式选择以外,还涉及拍卖时间与频次的选择、拍卖与跨期灵活措施的衔接、拍卖与数量调控措施的衔接等。限于篇幅,本文未能对上述问题做展开讨论。这不仅是未来继续研究的方向,同时隐含了这些因素引入后,增加拍卖规则的复杂性,从而在特定条件下需要修正本文研究结论的可能。

   

注释:
[1]陈惠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第3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2]Stefan Weishaar, Emission Trading Design: A Critical Overview,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14, pp. 1-6.
[3]T. H. Titenberg, Emissions Trading: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2nd Edition, Resources for the Future, Washington, 2006, p. 127.
[4]World Bank Group,"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18",pp.9-10.
https://openknowledge.worldbank.org/bitstream/handle/10986/29687/9781464812927.pdf?sequence=5&isAllowed=y
[5]夏梓耀:《碳排放权研究》,第139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6]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碳交易课题组编:《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计与实践问答》,第72-74页.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
[7]齐绍洲、王班班:《碳交易初始配额分配:模式与方法的比较分析》,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8]Karsten Neuhoff,Climate Policy after Copenhagen:The Role of Carbon Pricing,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93.
[9]魏一鸣等:《碳金融与碳市场:方法与实证》,第24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10]Maosheng Duan,"Allowance Allocation under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s in China", presented on Oct.12 2018. https://www.ictsd.org/sites/default/files/event/dm_allowance_allocation_under_chinas_etss.pdf.
[11]Karsten Neuhoff,Climate Policy after Copenhagen:The Role of Carbon Pricing,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p.73-76.
[12] 孙永平主编:《碳排放权交易蓝皮书: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报告(2017)》,第168-172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
[14]C.Chan,P.Laplangne and D.Appels,The Role of Auction in Allocating Public
Resources, Productivity Commission Staff Research
Paper,ProductivityCommission,Melbourne.2003.pp.7-8.
[15]Ibid,Preface,p.viii-ix.
[16]陈剑、陈熙龙、宋西平编著:《拍卖理论与网上拍卖》,第2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17]Karsten Neuhoff & Felix Cha. Matthes et al,"The Role of Auctions for Emission Trading",p.14.
http://climatestrategies.org/wp-content/uploads/2008/10/role-of-auctions-09-oct-08final.pdf
[18]Giuseppe Lopomo et al,"Carbon Allowance Auction Design: An Assessment of Options for the U.S."https://faculty.fuqua.duke.edu/~dm121/papers/carbon_auction.pdf
[19]Charles Holt et al,"Auction Design for Selling CO2 Emission Allowances Under the Regional Greenhouse Initiative",p.16.
http://econ.ccps.virginia.edu/RePEc_docs/ceps_docs/rggi_auction_final.pdf
[20]Giuseppe Lopomo et al,"Carbon Allowance Auction Design: An Assessment of Options for the U.S.",
https://faculty.fuqua.duke.edu/~dm121/papers/carbon_auction.pdf
[21]Ibid.
[22]在2009年的一项研究中,Giuseppe Lopomo指出,向下喊价的荷兰式喊价法主要是为了加快交易速度,因此适用于郁金香和鱼等易于腐坏的商品.拍放权配额没有这方面的顾虑,因此荷兰式拍卖不大可能用于排放权配额拍卖.参见Giuseppe Lopomo & Leislie M. Marx,"Carbon Allowance Auction Design: An Evaluation of the Current Debat", https://nicholasinstitute.duke.edu/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s/carbon-allowance-auction-design-an-evaluation-of-the-current-debate-paper.pdf
[23]Giuseppe Lopomo et al,"Carbon Allowance Auction Design: An Assessment of Options for the U.S.", 
https://faculty.fuqua.duke.edu/~dm121/papers/carbon_auction.pdf
[24]"Technical Aspects of EU Emission Allowance Auctions: Consultation Paper",pp.37-39.
https://ec.europa.eu/clima/sites/clima/files/docs/0002/cons_paper_en.pdf
[25]指威廉.维克里于1961年在Journal of Finance 16(1)上发表的
"Counter-speculation, Auctions,and Competitive Sealed Tenders"一文.这篇文章中,维克里将拍卖分为英式拍卖、荷式拍卖、第一价格封闭拍卖和第二价格封闭拍卖四种,并提出了"收益等价定理".这篇文章成为对拍买进行经济分析的奠基之作.维克里于1996年与詹姆斯·莫里斯一道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26]Ali Hortaçsu,"Recent Progress i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Multi-Unit Auction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29 (2011) 345-349.
[27]Charles Holt et al,"Auction Design for Selling CO2 Emission Allowances Under the Regional Greenhouse Initiative",p.77. 
http://econ.ccps.virginia.edu/RePEc_docs/ceps_docs/rggi_auction_final.pdf
[28]刘文杰:《排污权拍卖比较实验分析:基于我国火力发电行业的研究》,第14、16-18、51页.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29]关于更为复杂的市场假设条件的模拟研究结论.可以参见魏一鸣等:《碳金融与碳市场:方法与实证》第44-46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30]宁金彪主编《中国碳市场报告(2014)》,第48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31]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32]资料来源:杨宝臣等:《碳排放权价格的政策效应:我国碳排放权试点的经验证据》.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8年第1期.笔者有增补.
[33]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34]《广东碳市场配额拍卖分析》.
http://www.tanpaifang.com/tanjiaoyi/2017/1105/60811.html
[35]陈波、孟萌:《基于最有拍卖数量和资金再分配模型的碳市场有偿分配机制研究》.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8期.
[36]"Technical Aspects of EU Emission Allowance Auctions: Consultation Paper", pp.39-40.
https://ec.europa.eu/clima/sites/clima/files/docs/0002/cons_paper_en.pdf
[37]王平平:《拍卖机制设计:理论、模型及应用》,第12页.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
[38]"Technical Aspects of EU Emission Allowance Auctions: Consultation Paper", p. 16.
https://ec.europa.eu/clima/sites/clima/files/docs/0002/cons_paper_en.pdf
[39]张益纲:《碳排放配额供给机制研究》,第60页.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7.
[40]郑爽等著:《全国七省市碳交易试点调查与研究》,第15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41]在北京环境交易所组织的模拟交易中,一般将竞买书的数量限定为不大于三份.
[42]关于此种拍卖方法可能的后果的分析,参见陈剑、陈熙龙、宋西平编著:《拍卖理论与网上拍卖》,第68-69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3]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电力行业)>的通知》.
http://www.ndrc.gov.cn/zcfb/gfxwj/201712/t20171220_871127.html
[44]特别是欧盟关于配额拍卖的条例Commission Regulation(EU)No 1031/2010 of 12 November 2010 on the timing, administra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auction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s pursuant to 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s trading within the Community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作者简介
张小平,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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